勞動合同未備案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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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備案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未備案什麼意思?勞動合同的備案有具體方法的規定,但法規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進行勞動合同的備案,只有部分地區做出了備案的要求。我國勞動者眾多,一一備案可能會增加有關部門的工作量。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是必須的,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行為。以下是備案相關的分析和資料:

一、勞動合同備案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説備案就是已做登記,已存檔。經勞動部門備案也就是説勞動合同在有關部門已經做登記,已存檔。

二、具體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知,勞動合同無須勞動局備案蓋章。不過有的地方勞動管理部門要求要進行備案,但是這不影響簽訂勞動合同就生效的後果。

三、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的情況分為除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一)初次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1、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內日、新成立的用單位應當在工商註冊後3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登記備案。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合同備案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合同備案表》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

(二)勞動合同變更登記備案:

1、應當在勞動合同發生變更後30日內進行登記備案,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2、用人單位填寫《勞動用工登記表》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動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核實後,在《勞動用工登記證》相應欄目以及新籤、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上籤注“已登記”字樣,並加蓋“勞動用工登記專用章”。

四、勞動合同是如何備案的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鑑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註明簽字日期,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鑑證時,當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1)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二份(注:勞動合同文本應用鋼筆真寫嚴禁塗改),勞動合同鑑證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用人單位為法人的,應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中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 勞動者身份證明:

如勞動者是調入的,其中本市調入的,應提供該勞動者與原單位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外地市調的,須提供勞動部門批准調入通知書。

如勞動者是新分配到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應提供報到證、派遣證、就業通知書。

如勞動者是退伍軍人,應提供由國家民政部門出具的退伍軍人分配介紹信。

如勞動者是新招用人未就業且不屬上述情況的,應提供招(聘)工表。

(4)鑑證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2、續訂勞動合同鑑證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勞動合同(即:期限已屆滿的勞動合同)或原勞動合同的鑑證花名冊。

3、雙方當事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供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四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上,應加蓋單位公章,需職工親筆簽名或蓋章的職工簽名或蓋章。

4、用人單位分立或者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享有和承擔。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合同期限不得少於原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或者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其主體資格未改變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主體資格改變的,變更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5、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

6、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

備案的意思是在勞動局進行備份存檔。因為雙方簽訂正規合同後,該合同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沒有必要進行備案,發生糾紛時,直接使用勞動合同原件上訴即可。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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