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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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將文本交付勞動者,勞動者在接到勞動合同文本後,才可以通過文本知道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自己的權利義務,也才可以清楚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達成的有關其權益的相關條款是否真的寫入了勞動合同文本。從現實情況看,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時,大多都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而勞動法律法規對此又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勞動者在維護其權益時缺乏依據。《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應負法律責任的規定,彌補了以往法律法規的不足,為勞動者維護其權益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有:
  一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即要求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文本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或者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者所受損害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賠償處罰;或是根據勞動者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後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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