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對於任何一件能夠協商解決,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都是可以進行的。比如説在我國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實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了一致的話。當然可以解除,但是解除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比如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延伸補充:

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來的,那麼前提應當是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因此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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