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勞動合同自己找工作開除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提出即可解除合同。自動離職也是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與前一種方式不同的是,提前一個月告知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一個月的補償而自動離職的沒有這種待遇。一般情況下,自動離職後即可以找工作。但與原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則受限制。籤保密協議的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信息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泄露的祕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

未解除勞動合同自己找工作開除的規定是什麼?

簽訂競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或同類企業中工作,但可以向原單位要求其支付競業補償(每月補償月工資的一半,直到協議到期為止),如原單位拒絕支付,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終止競業協議。一但勞動部門裁決終止競業協議,找工作就沒有限制了。如果勞動部門不同意終止協議就會讓企業給原工資的一半。這時就只能找與原工作毫無關係的新工作。最好是向之前的公司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限定,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申請辭工,解決去職手續,才能離開公司。如果勞動者不解除勞動合同,就去找工作,而且新公司也給勞動者解決去職手續,那麼應該是能夠追究新公司的連帶職責。

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要求企業或員工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或者不續約。至於書面通知一般是企業為了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內部規定。勞動者和企業的合同到期後,若繼續工作,則和企業間構成,此時企業隨時可以和您,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同樣勞動者也有上述權利。

若企業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約,勞動者不可以向企業要求任何賠償,因為訂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雙方之間依據自願原則進行的,企業完成可以無任何理由不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解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兩方商定,解決工作交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導致損失的,應當承受連帶賠償職責。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者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可能會受到所在單位的阻撓,因此我國的勞動者可能會未在提離職的情況下而直接離職並找新的工作,這是可以的,但是不建議我們這樣做,因為新的單位通常會要求有離職證明的,作為已經跟上家公司的結束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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