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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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規定嗎?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規定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相應的規定的。如果員工發生了符合單位可以與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用的人單位可以不需要提前進行通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一般提前的時間在30天內,30天后合同自動解除。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負傷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員工如果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徇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員工由於一些原因在回到原工作崗位之後不能勝任的。單位也是有權力與其解勞動合同的,但是這種情況是需要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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