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 - 我該如何申請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該如何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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