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否應該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1W

一、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否應該賠償?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否應該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訂立的,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這段時間的工資以二倍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關於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後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企業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企業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並在實踐中執行。

2、關於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3、關於試用期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企業,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企業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企業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企業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藉口解僱勞動者,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

4、要明確工資類型

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税前工資還是税後工資。税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税,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税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税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如果企業承諾支付的是税後工資,一定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税前工資。

5、關於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指“四險”和“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四險”是法定的,企業給勞動者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企業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6、要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違約的責任,對企業的責任隻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則。員工應該與企業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勞動者進入到用人單位開始工作時,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行為,不僅要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同時要給予經濟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