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倍工資可以索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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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倍工資可以索要嗎?

我們都清楚,在簽署勞動合同時都有合同期限,一般兩年到多年不等。有時候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續簽,並且勞動者繼續提供工作。那麼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倍工資可以索要嗎?接下來聽聽小編給出的解釋,希望隨您有所幫助!

如果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是基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用工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無論合同到期制簾公司是否有意向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論宋某的權益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只要雙方未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在案件中,勞動者與該用人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公司沒有及時給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該公司的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原勞動合同期限已經屆滿,這意味着該份勞動合同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係已經隨着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用人單位的默認行為使雙方開始了新的勞動關係,但雙方並未就新勞動關係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文字的介紹,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雙倍工資徐亞由用人單位提供。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工作超過一個月,而用人單位未簽署勞動合同,需要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不進行續簽,那麼還需要對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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