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勞動合同法之比較多了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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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勞動合同法之比較多了哪些內容?

新老勞動合同法之比較多了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見《勞動合同法》第4條。

二、關於試用期的新規定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勞動合同分哪三種?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列舉了三種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對於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當勞動者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別注意點: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新要求?

1、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新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增加了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新增加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進行生產性裁員的注意點;

(1)裁員程序: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用人單位在進行生產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及《條例》相比,新法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新增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現在我國對於試用期也作出了新的規定,同一個勞動者和同一個用人單位,僅僅只有一次試用期,並且適用期的具體時間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實現來計算的。如果只是和勞動者簽訂了三個月但是不滿一年的合同,那麼這個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在1~3點,那麼這個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最長的試用期都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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