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合同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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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合同種類有哪些?

一、公司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合同種類有哪些?

用人單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兩類:

1、一類是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2、另一類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在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後,可以裁員。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限制條件?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進行了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程序上的,也有實體上的。

從實體上看,為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行使非過錯性解除權或進行經濟性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程序上,勞動合同法和工會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不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性規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會因存在程序上瑕疵而無效。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公司有單方面解除的權利,如果是即時解除,則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通常在員工不符合規定或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采用。而預告解除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否則解除後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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