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出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個人提出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1)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另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很多,但並不是所有情況之下,都會獲得賠償,只有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存在身體上的缺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才會獲得一定的賠償,否則,勞動者私自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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