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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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補償金?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以下四種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進行賠償的情況

一、當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如果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賠償的,當前很多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對勞動者的權益都是一種傷害,一般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話,都是可以為此拿到屬於自己的賠償金的。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有問題,一般來説,當地有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給的工資是低於這個工資標準的,那麼勞動者可以為此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這是用人單位的問題,勞動者解除合同也是能得到賠償金的。所以各位勞動人民也不要吃啞巴虧了。

三、第三種情況屬於強迫勞動,社會上,如果出現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或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實屬違法,當事人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並就此申請經濟賠償。

四、部分用人單位不守規矩,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這會給勞動者帶來極大的人身安全問題,如果勞動者就此出了安全事故,多少錢賠都划不來,所以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這種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賠償。

所以説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來而不是用人單位,那麼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賠償金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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