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出勞動合同解除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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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離開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但在某些情形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個人提出勞動合同解除有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人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確定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就要看個人是否屬於自願還是屬於被迫,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實際情況,如果確定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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