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必須是公司註冊之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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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必須是公司註冊之後嗎

其實公司在沒有註冊之前,國家根本就不允許其從事任何的經營活動,如果違反國家的這一規定的話,就屬於非法經營。公司要發展,要僱傭員工的第一步,也是必須要在工商局註冊以後才可以。可是有部分的勞動者相當的欠缺法律意識,在公司還沒註冊的時候就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下面我們要了解的法律常識就是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必須是公司註冊之後嗎?

一、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必須是公司註冊之後嗎?

如果對方是未註冊的公司簽訂合同履行是在註冊之前是無效的,要是申請註冊成功後合同履行,也就有效。是正在申請的公司法人或是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常見花招

目前存在部分企業濫用的情形,比如試用期滿才籤、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試用期不參加社保等。

1、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個月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不滿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至於單位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地點,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則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旦單位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如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又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則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

4、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合同內容:雙方應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很多企業嚴重超時加班,有的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

5、患病非因工負傷有相應待遇。企業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內應有病假工資常見花招: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參加社保職工也要交錢、有員工不願參保為由,不為員工參保。還有些單位規定,員工患病停工治療的沒有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並將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保手續和扣繳社保費的情況如實告知職工。

6、用人單位的“生死合同”無效。一些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些合同還規定,如果因為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的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之類的“生死合同”條款。 專家指導: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等勞動者諮詢才告知。

如果公司還沒有註冊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根本就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是説,在公司還沒有註冊之前就已經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根本就是無效的。因此,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必須是公司註冊之後嗎這一點是肯定的。而且國家規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員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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