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要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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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離職要勞動合同嗎?

員工離職要勞動合同嗎?

離職後不需要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可進行解除,比如勞動者有重大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等,且應該由公司負責進行舉證。離職之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不需要交還給公司的,需由公司蓋好合同廢除章之後由個人留存一份。

離職了應該拿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未離職之前應該保存的。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二、員工離職應辦的手續有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説,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勞動者離職之後,不再需要勞動合同,對於員工來説,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跟員工解約,要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轉移社保關係和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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