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員工離職付違約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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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員工離職付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員工離職付違約金合法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給勞動者培訓費用的,離職時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兩種情況,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該怎麼維權?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享有的權利。

1.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案件,對於勞動者來説,一種是同意接受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時可以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同時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剩餘為六個月之上的為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若勞動者不同意用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時,在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及時提出增加仲裁請求。

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就北京目前的情形,用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比較多,一般很少能夠在最長法定時間內(60天)結案,大多數案件被安排在3、4個月之後開庭,所以,就出現了在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會安排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者實際上處於“無業”狀態,為了能夠更充分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應當及時增加仲裁請求,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強迫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勞動仲裁需要兩個月就能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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