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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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主動離職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員工主動離職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給員工雙倍的工資作為賠償。單位不籤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來計算。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主動辭職的,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作為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應該給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當員工的月工資高於本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時,應該按照員工的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越長,工資越高,所得到的補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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