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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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員工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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