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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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社會穩定的主體力量是要依附於勞方跟資方和諧的勞動關係的,其實企業本身就應該認真的履行國家在維護勞動關係穩定等方面制定的各種法律制度。包括雙方之間續簽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其實也是屬於非常重要的事情了。那麼,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勞動合同解除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解除和續簽

1)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期滿即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2)合同期滿,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簽訂。

3)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的賠償金。

二、怎樣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説,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應該説續簽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勞方跟資方都是有一定的話語權的,有的時候雙方關注的一個問題應該就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問題。員工主動提出來不續簽的就任何的賠償金了,公司要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應該履行賠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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