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該什麼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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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該什麼時候提出

一、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應該什麼時候提出

員工不想繼續在單位工作時,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個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如果單位同意,會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並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這份證明是比較重要的,離職人員在領取失業金的時候能用上。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________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解除勞動關係和終止勞動關係有何區別?

1、終止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勞動關係,由於發生不可預知的事件後,通過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不能繼續履行這種事實勞動關係,而由仲裁或者法院做出的終止勞動關係。例如,員工與企業在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由於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工傷後,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因此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判決)雙方的工傷待遇一次性支付後,如果不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就容易引起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因為勞動關係而繼續發生勞動糾紛。

2、解除勞動關係,一般情況下,是員工在企業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對企業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向仲裁或者法院提出的解除與企業存在的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方式。

綜上所述,員工在主動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是要滿足合同上的約定的,不然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而在辦理好離職手續以後應該及時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這對尋找新工作,或者其他情況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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