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已解除的證明什麼時候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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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已解除的證明什麼時候出具?

一、勞動合同已解除的證明什麼時候出具?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是什麼?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不意味着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1、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2、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3、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經濟補;

5、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三、職工離職的情況包括哪些?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綜上所述,在職員工有更好發展機會或者崗位時,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經過批准辦理好離職手續的,公司會出具解除合同證明,這個是有時效限制的,在一個月內。不要小看這個證明,這是離職人員領取失業金的必需材料之一,公司不能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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