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請行政複議中止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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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申請行政複議中止仲裁嗎?

單位申請行政複議中止仲裁嗎?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需停止執行,應經當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人民法院)申請,或由行政複議機關(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處理勞動爭議,僅以用人單位已申請行政複議為由就中止勞動爭議仲裁,缺乏法律依據。

為了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受理工傷待遇糾紛時,通過《勞動爭議仲裁風險提示》,提醒用人單位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

二、行政複議期間中止執行的情況有幾種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在行政複議的過程中,如果存在任一情況的,那麼行政複議可以中止。其中若是屬於前三種情形而導致中止行政複議的,在60日內如果造成複議中止的原因還沒有消除的話,那這個時候可以終止行政複議。而在其他情況下造成中止複議的,不會受時間的限制,一般是在導致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後,就可以恢復複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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