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