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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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如何證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寫明雙方基本信息、勞動合同的起止日期、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以及其它需要協商説明的事項等等。

如未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公司單方面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要想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必須要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公司的考勤記錄,公司同事的證人證言。非違法行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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