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解除勞動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一、企業單位解除勞動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單位解除勞動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兩倍支付賠償金。

二、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綜上所述,企業主動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通常情況下按照勞動者的工齡進行計算,每工作年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存在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違反公司的規定時,用人單位辭退時,可以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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