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年終獎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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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年終獎有沒有?

年終獎是職員工資的一部分,但是並非是所有的職員都可以拿到年終獎的,不少職員由於不瞭解相關的制度規定,故而不知道年終獎的發放規定是怎樣的,也就不知道解除勞動合同年終獎有沒有。所以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年終獎的發放規定是怎樣的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解除勞動合同年終獎有沒有?

已經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年終獎可以拿取的,但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具體是否會發放,需要看單位的相關的規定。

二、年終獎發放標準

年終獎作為員工獎金的一部分,是員工薪酬所得,屬於企業應該發放的範疇,至於是否發放,發放多少,既要根據企業效益情況,也要根據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定。所以不是每個企業年底一定都要發年終獎的。 年終獎,顧名思義是一年年終用人單位所發的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以及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標準?都是企業與員工最關心的話題之一。

對企業來説,發放年終獎不僅是對員工一年努力工作的承認,對為企業作出的貢獻給予獎勵;同時也是為了激勵員工繼續為企業努力工作,當然也是留住人才的砝碼之一。對於員工來説歲末將至,辛勤工作了一年,總算到了收穫的時候,自然希望能獲得一份豐厚的年終獎勵,這也是企業對自己全年工作的認可。 年終獎是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下一年度發展規劃,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其中也包括年終加薪、年終雙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關於獎金的範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 年終獎金分配方案一般由每個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自主制訂,有在年初制定的,也有在年未制定的,這屬於企業自主管理範疇。

一般來説,如果勞動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未作約定,企業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關內容,企業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發展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按照什麼標準發放以及發放員工範圍等。也就是説,在既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年終獎金作出規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有權選擇發或不發年終獎。

是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的,我國相關法律並未明確加以規定。一般情況下,對於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年終獎的,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發放請求,但是一般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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