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年終獎怎麼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年終獎怎麼賠償?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年終獎怎麼賠償?

已經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年終獎可以拿取的,但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具體是否會發放,需要看單位的相關的規定。

在公司工作一年,發一個月上年度平均基本工資(不算獎金、績效工資)數額的補償金,員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期未滿時候叫做解除;終止就是合同期滿了。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勞動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和原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是沒有年終獎可以賠償的,因為年終獎他算是獎金而法律的規定只規定了補償一定的工資不包括獎金,如果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滿一年,就應當向勞動者補償一個月的工資,所以如果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在有年終獎的説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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