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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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南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什麼情況下算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南京職工在正常工作期間被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其可以提出經濟賠償。可以參考經濟補償金的雙倍要賠償金。如果單位不給,還會產生滯納金。職工應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起訴等方式維權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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