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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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幾種

勞動合同有簽訂的時候,當然也就有被解除的一天。但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同時還要注意方式方法。那具體來説,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幾種呢?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幾種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別解除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二、違法解除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後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

上文主要為大家介紹了三種,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若有當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就需要對另一方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具體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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