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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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包括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幾種方式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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