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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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有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雖然由工會出面簽訂,但是對整個企業的職工都是有效的,內容都是由職工協商討論出來的。究竟集體合同有哪些內容呢?請大家閲讀下文。

一、集體合同的內容:

根據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規定,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報酬,包括水平、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等;

2、工作時間和休息,包括每天工作時間和每週工作天數,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和福利,包括養老、醫療、死亡等待遇,職工住房、生活供應、保健和文化體育設施等;

4、勞動安全與衞生,包括勞動條件、安全設施、防護用品、職工健康檢查等;

5、合同期限;

6、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7、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8、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9、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0、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集體合同的效力:

集體合同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是集體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在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有關説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後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應按照報送程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於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以上就是集體合同包括的主要內容,每一項都關係到職工的權利,所以職工在協商的時候一定要認真對待,不然就有可能喪失本該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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