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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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勞動法我們可以得知,在於用人單位達成勞動關係時,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該如何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呢?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點,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先關的法律知識

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以上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1]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對於勞動者來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同時也是為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從而得到一定的報酬。但是對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如果具備以上條件,也是可以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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