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於書面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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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於書面勞動合同嗎?

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於書面勞動合同嗎?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形式有哪些?

在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對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形式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

第一,要求採用書面形式。這種模式將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限制在書面形式,是最為嚴格的。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二,一般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但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這種模式根據合同期限決定合同形式,留有一定的靈活餘地,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當事人協商同時,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允許採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這是最為寬鬆的模式,但是就算是採用這種模式的地方,也往往將書面形式放在優先的位置。例如,《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或僱主應與勞者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綜合上面所説的,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係最好的證明文件,因此,在用工起的一個月內就需要依法的簽訂,對於簽訂的條款就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只要存在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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