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局勞動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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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局勞動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面對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問我,想從事鐵路局行業,但是工作前需要簽訂一訂的合同,不知道里面都包含些什麼內容?是否對自己的前途有發展空間?或者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本站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一一解答,鐵路局勞動合同到底包含了哪些內容?

一、鐵路局勞動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①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

②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④勞動報酬。

⑤勞動紀律。

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有關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的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因鐵路運輸、施工和工業生產需要,經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或同一用人單位的不同基層單位之間變換工作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在同一基層單位變換工作崗位的,不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只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臨時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生產任務變化,經用人單位與臨時工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予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不履行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教育提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3、發生重大、嚴重路風事件或多次發生一般路風事件屢教不改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行車重大事故、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車大事故,情節嚴重的;

5、嚴重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情節嚴重的;

6、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經用人單位教育受到處分後,仍不改正錯誤的;

7、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調整其工作崗位(工種),或受用人單位派遣從事其它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拒不服從調整或派遣的;

8、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戒毒的;

9、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

10、被除名、開除、辭退、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在內部待崗期間,經教育、培訓仍不符合上崗條件或未改正錯誤、或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外,各鐵路局、工程局、工廠還可根據《勞動法》及國家、鐵道部有關規定,按照嚴格管理的原則,與勞動者約定其他解除勞動合同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出現分立或合併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或新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工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同級工會的意見,如工會提出異議,應複議後再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經有關部門認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鐵道部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並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八條 職工擔任重要生產、科研工作,任務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由用人單位與職工、臨時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上籤章。被認定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本人不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註明解除原因。勞動合同解除後,應按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所屬基層單位的職工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可委託代理人執行,但應在書面委託書中明確受委託人的權限。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見附件二),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好了,關於鐵路局勞動合同詳細的內容都在這裏,雖然字數有點多,耐心的看完對自己有好處,就知道合同裏有哪些必要的條件以及所需要給付給職工的福利待遇,也包括的薪資問題,個人發展的空間,再針對自己的情況適當的選擇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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