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除了競業條款或者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勞動者違約的,需要依法支付對應的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5、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意見。

主要是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崗位比較特殊的,這部分職工肯定和公司簽訂的是有競業條款的,不過,並不是簽了競業條款以後離職就得支付違約金的事,違反了競業條款或者公司有專門的用於給自己培訓而支付的費用,要滿足特定的情形才能索要違約賠償金,單純的因為離職就認定為職工違約是不合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