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是需要寫在上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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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可以不用寫在上面的。

不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是需要寫在上面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衞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其實,制定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被大家使用,不被監督就會逐步的形同虛設,勞動關係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就存在一定的問題。一個月之內籤合同的法律條款在落實的時候形同虛設,而員工往往也因為才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並不想因為籤合同的這件事情和公司鬧得太僵,所以選擇默認公司的做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簽訂,對於簽訂的條款就必須是法律所規定的必備條款,如果法律上沒有要求必須要寫在上面,那麼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的,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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