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留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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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留白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留白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留白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訂勞動合同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有效性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條款的,因為我們國家法律對於勞動合同的一些必要條款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中必備的一些條款,包括有勞動合同期限、勞動保護條件以及勞動報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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