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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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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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規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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