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才算公司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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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才算公司違約?

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才算公司違約?

用人單位違反約定,還沒有到約定的期限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都算違約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公司賠償違約金怎麼算

勞務合同違約賠償金怎麼算,具體如下所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所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值。”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反和接觸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請求要想得到支持,還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其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行為已經先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後,用人單位仍然不支付的,勞動者才能請求加付賠償金,對此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在工作當中遇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一定要記住通過合法的途徑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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