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一、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勞動合同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的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首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情況,合法解除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只有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

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以疫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處在醫療期的員工,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特定解除條件。

用人單位以疫情期間勞動者不上班為理由辭退是不合法的,病毒期間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但如果存在以下的情況,可以合法的辭退員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應當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執行。在疫情期間員工沒有及時去單位上班,單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有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情況下,單位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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