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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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金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但如果是由於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或者單位要求勞動者辭職的,則有經濟補償。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係,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自己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若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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