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辭職該如何處理?
一、沒有勞動合同辭職該如何處理?
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賠償,但是如果已經建立勞動關係年滿一年,則視為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的,可以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即便用人單位存在不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依然應當遵循簽訂了勞動合同的程序進行。因為勞動關係以事實勞動關係為準。因此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可辭職。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存在下列情形時,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不影響勞動者向單位辭職,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要是想辭職的話,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而要是轉正後的話則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對於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維權,存在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