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去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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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去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怎麼辦?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去當地勞動部門備案怎麼辦?

勞動關係解除備案手續是由單位辦理。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7日內進行勞動用工備案。與就業備案相對應,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於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移交職工檔案,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簡稱“解聘備案”。解聘備案是用人單位的應盡義務,因用人單位辦理不及時等原因造成職工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備案的對象是什麼?

1、勞動用工備案的對象: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等使用的各類勞動者(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納入人事部門管理的人員除外),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2、勞動用工備案的內容:

勞動用工備案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情況;勞動者的增減變化情況等。

三、勞動合同備案需要什麼材料?

1、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不是法人單位的,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託書;

2、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一式四份)及勞動合同文本;

3、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日內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5、用人單位合併、分立、兼併、合資、合作及改制等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持相關文件或證明;

6、變更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文本;

7、續訂勞動合同的,持原招用人員就業備案、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勞動合同變更(續訂)花名冊(一式兩份)和續訂的勞動合同文本。

綜上所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在一週之內到當地的勞動局備案,這是義務。如果單位遲遲不辦理,影響職工到新單位入職的,職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由此造成的損失原單位承擔。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備案,需要帶上營業執照、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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