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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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是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話,則按1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按照半個月的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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