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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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

單位會解除員工也是很正常的現象。有可能是因為公司確實不需要這麼多人。那麼關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解除合同應該是合法的行為才可以,否則單位也要補償,一般員工如果不符合錄用的條件的就可以解除等。

一、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勞動合同職務異動表的內容規定,

異動表屬於勞動合同的補充內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實踐中,勞動者升職加薪或者崗位調整通常不會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以異動單作為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一)勞動合同備案表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和企業(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務的關係證明;

2、勞動合同備案是基於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係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進行備案(供上級部門審查等)的一種制度;

3、勞動合同備案表是在備案時所要填寫的表格。

(二)勞動合同:

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5、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有哪些?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首先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考慮,如果這個員工錄用之後對於公司沒有任何利益而言的,不會為公司工作。收益的,那麼就是不符合錄用的條件,屬於正當理由辭退,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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