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怎麼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支付補償金。
1、繼續履行合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2、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用人單位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可以關於勞動合同解除這個問題達成一致,然後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