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需要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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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需要經濟補償金嗎?

一、開除需要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剪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基礎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一則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二則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

二、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訂立短期勞動合同並終止於訂立長期勞動合同並解除相比,可以減少解僱成本。增加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消除用人單位減少解僱成本的動機,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避免過於加重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同時合理調節高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水平。

即使是由用人單位開除職工,也不代表一定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而要是發現單位開除職工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時屬於違法開除,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此時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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