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違約金5萬的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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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合同違約金5萬的約定是否合理?

聘用合同違約金5萬的約定是否合理

聘用合同違約金5萬的約定是否合理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二、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方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另一方是勞動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

3、未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未與其聘用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試用期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

5、用人單位存在處罰權上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主體上,雙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無分處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體關係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聘用人員錯誤程度,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在事業單位的規定中沒有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

7、合同期滿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沒有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8、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事業單位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外,還有分不同類型,則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學校歸教育部門管理,醫院歸衞生健康部門管理,等等。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雖然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但是,我認為,此條爭議較大,在未對此條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對事業單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擴大性的解釋。

綜上所述,由於聘用合同跟勞動合同的參考依據不同,所以,聘用合同中5萬違約金是否合理的這個問題沒有準確的參考依據,簽訂聘用合同的一般都是事業單位,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普通的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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