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10萬是否合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合同違約金10萬是否合理?

合同違約金10萬是否合理?

合同違約金10萬是合理的,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違約的一方要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那麼合同違約金有最高限額限制嗎?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法》

在違約金方面的立法變化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點,就是《合同法》第114條,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時候,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約定問題的是很複雜的,但是我主要就新的《合同法》在違約金方面的一些變化和大家談一下。新的《合同法》在違約金方面和原來的相比較有哪幾方面的變化,第一個變化就是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必須是約定的,不承認法定的違約金,因為在新的合同法之前,我們一直有法定違約金存在。所以法官經常可以宣告當事人約定金無效,然後實行法律違約金。但是隨着《合同法》頒佈以後,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幾個條例全部失效了,這樣法定違約金就不存在了。這就恢復了違約金的本來面目,因為違約金本來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一種條款,違約金本來就是一個從合同,是附屬於合同的一個條款,違約金必須是約定的,這是違約金本來的性質。立法上之所以要廢除這個法定違約金,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就是這個法定違約金確實和計劃經濟聯繫在一起的,它具有明顯的懲罰性,任何法定違約金它都具有懲罰性。大家可以這樣來看,法律規定都把幅度規定死了,實際上就意味着一種懲罰條款,為什麼要成立這種懲罰條款,就是因為過去我們把合同的履行當作完全計劃的手段。只要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就採用這種懲罰性的條款,來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違約金它本來的性質應該是補償性的。所以,《合同法》基於這種考慮刪去了法定違約金。

在現代社會當中關於違約金這個問題,大家都是比較看重的,因為合同產生之後,有些人不願意履行相關的業務,就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的話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而不是懲罰性質的,不能夠過高,過高會由法院法律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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