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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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服務期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外,超出的無效。換句話説服務期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是合法的嗎?

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因為勞動合同並不等於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法律規定了服務期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外,超出的無效,換句話説服務期與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據此,只有兩種情形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其他勞動合同是不可以進行約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與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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